交通部观光局提供受灾旅宿业资本性融资相对信用保证要点
发布: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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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转知交通部观光局发布「交通部观光局提供受灾旅宿业资本性融资相对信用保证要点」
交通部观光局提供受灾旅宿业资本性融资相对信用保证要点
中华民国104年11月12日观宾字第1040600653号令发布
一、 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供受灾旅宿业贷款信用保证,使其顺利取得资本性融资之贷款,办理受灾後重建并恢复正常营运,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所称旅宿业系指领有主管机关核发之合法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旅馆业登记证或民宿登记证之业者。
三、 贷款资金来源由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办理。本局与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合作设立相对信用保证基金,为担保品不足并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业者提供信用保证,本局履行相对信用保证责任之支出资金来源为观光发展基金。
四、 本要点适用对象为遭受地震、风灾、水灾、土石流等天然灾害之旅宿业,并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位於经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公布之灾区范围内。
(二)持有受灾地区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受灾文件。
五、 受灾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及民宿应自受灾日起一年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资本性融资之贷款,用途为更新设备、整(修)建、重建营业场所及资本性修缮所需之资金。
前项贷款采累计方式,取得星级旅馆评监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额度每家最高以新台币三千万元为限;未取得星级旅馆评监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额度每家最高以新台币二千万元为限;民宿最高以新台币四百万元为限。
六、 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受灾之旅宿业自行商定之。但最长以十五年为限,含宽限期三年。
贷款利息应按月缴纳,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本金或本息应按月摊还。
贷款申请期限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 受灾之旅宿业申请第四点所定贷款,如未能提供足额担保者,由承办金融机构依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有关规定送请该基金办理信用保证,并由申请之受灾观光旅馆业负责人、旅馆业负责人、民宿经营者及实际经营者担任连带保证人。
前项信用保证专款由本局分年提拨,供信用保证代位清偿及补贴保证手续费之用。
第一项信用保证成数最高九成,送保期间,保证手续费免向受灾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及民宿计收。
八、 承贷金融机构受理本贷款应依一般审核程序办理。但受灾旅宿业於受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受理:
(一) 停业或歇业。
(二) 使用票据受拒绝往来处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办妥清偿注记之张数已达应受拒绝往来处分之标准。
(三) 债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债务本金逾期尚未清偿。
2. 未依约定分期摊还逾一个月。
3. 应缴利息尚未缴付,延滞期间逾三个月。
九、 本局得设立下列相关监督机制:
(一) 审核通过受灾旅宿业之计画由承贷银行送本局备查。
(二) 贷款申请人违反第四点将核贷金额移为他用者,承办银行得收回全部贷款。
(三) 本局、信保基金及承办银行得随时派员前往了解本贷款运用情形。
十、 本信用保证融资总金额,以本局拨付之专款及信保基金提供相对资金之合计数之十倍为限,本贷款逾期保证余额加计代偿余额达专款及相对资金之合计数时,本局得公告本贷款信用保证停止办理。
另附件档案於下方连结可下载。
交通部观光局提供受灾旅宿业资本性融资相对信用保证要点
中华民国104年11月12日观宾字第1040600653号令发布
一、 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供受灾旅宿业贷款信用保证,使其顺利取得资本性融资之贷款,办理受灾後重建并恢复正常营运,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所称旅宿业系指领有主管机关核发之合法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旅馆业登记证或民宿登记证之业者。
三、 贷款资金来源由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办理。本局与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合作设立相对信用保证基金,为担保品不足并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业者提供信用保证,本局履行相对信用保证责任之支出资金来源为观光发展基金。
四、 本要点适用对象为遭受地震、风灾、水灾、土石流等天然灾害之旅宿业,并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位於经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公布之灾区范围内。
(二)持有受灾地区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受灾文件。
五、 受灾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及民宿应自受灾日起一年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资本性融资之贷款,用途为更新设备、整(修)建、重建营业场所及资本性修缮所需之资金。
前项贷款采累计方式,取得星级旅馆评监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额度每家最高以新台币三千万元为限;未取得星级旅馆评监标识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额度每家最高以新台币二千万元为限;民宿最高以新台币四百万元为限。
六、 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受灾之旅宿业自行商定之。但最长以十五年为限,含宽限期三年。
贷款利息应按月缴纳,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本金或本息应按月摊还。
贷款申请期限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 受灾之旅宿业申请第四点所定贷款,如未能提供足额担保者,由承办金融机构依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有关规定送请该基金办理信用保证,并由申请之受灾观光旅馆业负责人、旅馆业负责人、民宿经营者及实际经营者担任连带保证人。
前项信用保证专款由本局分年提拨,供信用保证代位清偿及补贴保证手续费之用。
第一项信用保证成数最高九成,送保期间,保证手续费免向受灾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及民宿计收。
八、 承贷金融机构受理本贷款应依一般审核程序办理。但受灾旅宿业於受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受理:
(一) 停业或歇业。
(二) 使用票据受拒绝往来处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办妥清偿注记之张数已达应受拒绝往来处分之标准。
(三) 债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债务本金逾期尚未清偿。
2. 未依约定分期摊还逾一个月。
3. 应缴利息尚未缴付,延滞期间逾三个月。
九、 本局得设立下列相关监督机制:
(一) 审核通过受灾旅宿业之计画由承贷银行送本局备查。
(二) 贷款申请人违反第四点将核贷金额移为他用者,承办银行得收回全部贷款。
(三) 本局、信保基金及承办银行得随时派员前往了解本贷款运用情形。
十、 本信用保证融资总金额,以本局拨付之专款及信保基金提供相对资金之合计数之十倍为限,本贷款逾期保证余额加计代偿余额达专款及相对资金之合计数时,本局得公告本贷款信用保证停止办理。
另附件档案於下方连结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