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选合法旅行业者,出游安心有保障
发布: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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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有关近日有民众至台南旅游因受游览车业者招揽,将团体行程交予该业者承作,事後却因故未能出团,导致民众认为权益受损之事件,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与台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立场呼吁,民众参加团体出游须洽合法旅行社业者办理,权益才有保障。
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26条规定,经营旅行业者,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後,领取旅行业执照,始得营业。复按同条例第2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食宿及交通;设计旅程、提供旅游谘询服务等,系属旅行业专属业务,非旅行业者不得经营。同条例第32条第2项订有明文,亦即非旅行业,无论是否领有导游执业证均不得以兼具导游及计程车等租赁车驾驶之身分自行招揽观光旅客,提供包车安排旅游服务。
台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表示:游览车业者即使具租赁车业者身份,如不具旅行业执照,仍不得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设计旅程及提供旅游谘询服务。未领取执照而经营旅行业务者,也将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
观光旅游局提醒民众,规划团体出游时,可至「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旅行业者及旅行团参考售价,或洽县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询问参与公会会员之旅行社;更要注意业者在收取任何费用时,必须参考交通部观光局公告,订立旅游定型化契约,如此才能在发生纠纷事端时,获得完善的事後处置。
交通部观光局「消保事项专区」: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08
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消费者专区」:
http://www.travel.org.tw/consumer1.aspx?item_id=4&class_db_id=5&t=1
台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http://tata-tnn.org.tw/
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26条规定,经营旅行业者,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後,领取旅行业执照,始得营业。复按同条例第2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食宿及交通;设计旅程、提供旅游谘询服务等,系属旅行业专属业务,非旅行业者不得经营。同条例第32条第2项订有明文,亦即非旅行业,无论是否领有导游执业证均不得以兼具导游及计程车等租赁车驾驶之身分自行招揽观光旅客,提供包车安排旅游服务。
台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表示:游览车业者即使具租赁车业者身份,如不具旅行业执照,仍不得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设计旅程及提供旅游谘询服务。未领取执照而经营旅行业务者,也将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
观光旅游局提醒民众,规划团体出游时,可至「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旅行业者及旅行团参考售价,或洽县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询问参与公会会员之旅行社;更要注意业者在收取任何费用时,必须参考交通部观光局公告,订立旅游定型化契约,如此才能在发生纠纷事端时,获得完善的事後处置。
交通部观光局「消保事项专区」: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08
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消费者专区」:
http://www.travel.org.tw/consumer1.aspx?item_id=4&class_db_id=5&t=1
台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http://tata-tnn.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