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旅宿业者应遵守「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俾维护旅宿业形象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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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请各旅宿业者应遵守「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俾维护旅宿业形象暨保障消费者权益。
转知交通部观光局来函(详如附件1)
說明:
一、依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106 年9 月11日院台消保字第1060187752号函及交通部106年9月14日交路字第1060028957号函办理。
二、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消基会)於106年8月间,检视国内旅宿业者登载於国际订房平台之订房政策,并就「解约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还房价总金额」及「解约後飯店可否保留已付金额作为日後消费抵扣使用」兩项进行调查,发现多數「优惠专案(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系配套「不可解约退款」政策,未符合「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下简称订房规范)」之规定。(详參消基会106年9月8日新闻稿如附件2)
三、上述「优惠专案(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配套「不可解约退款」政策,考量消费者享有之房价折扣比率与因此承担之风险(解约即损失已付之房价总金额)并不相当,且订房平台资讯揭露方式是否足以让消费者了解对其权益之影响仍有疑虑,故交通部106年1月24日公告修正施行之订房规范并未纳为解约处理方式之一,而系配套「3日内比例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或「1年内保留已付金额作为日後消费折抵使用」等较能兼顾消费者与业者双方权益之解约处理方式。
四、贵业登载於订房平台之订房政策,如较订房规范对消费者更为不利,该部分订房政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4项规定应属无效,除民事部分消费者得循司法救济途径向业者请求退还溢收之款项,主管机关并得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督导业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得处新台币3万元至30万元罚锾并限期改正,再次逾期未改正,得处新台币5万元至50万元罚锾,按次处罚。
五、另订房平台订房(付款)方式采「信用卡预先授权」者,如未明确约定授权金额仅限於定金(部分房价),依交通部观光局106年7月21日函颁之「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范本」第6条及第7条意旨,将视为系「预收房价总金额之信用卡扣款授权」,并应配套「3日内比例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或「1年内保留已付金额作为日後消费折抵使用」之解约处理方式,请明确告知消费者上述法律效果,以维消费者权益。
节录「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五条之规定
有关旅客解约之规定如下:
(一)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处理:
1、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百。
2、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七十。
3、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四十。
5、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三十。
6、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达者,得请求业者退还定金百分之二十。
7、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当日到达或未为解约通知者,业者得不退还定金。
(二)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者,依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比例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
(1)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达者,业者应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百分之百。
(2)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达者,业者应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百分之五十。
(3)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当日到达或未为解约通知者,业者得不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
2、一年内保留已付金额作为日後消费折抵使用:
(1)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当日前到达者,得於一年内保留已付金额作为日後消费折抵使用。
(2)旅客解约通知於预定住宿日当日到达或未为解约通知者,业者得不退还预收约定房价总金额。
其他「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详如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