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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旅宿业者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旅客个资安全

发布: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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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请各旅宿业者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旅客个资安全
 
近期本府接获民众反映於本市住宿後,遭旅宿业者将其个资外流给其他业者,
爰此,本府加强宣导业者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妥善保存旅客个人资料。

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7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若违反者将依同法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请贵业确实依上开规定妥善保存、处理及使用住宿旅客之个人资料,以保障消费者个资安全及维护消费权益。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关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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