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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应遵守「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俾维护旅宿业形象暨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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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转知交通部观光局来函(节录):

一、据媒体报载,本(107)年4月4日至4月8日清明连假期间,有旅宿业者疑涉超卖客房、接受旅客订房後提高房价、未确保旅客抵达时间即将客房转卖他人等情,致影响旅宿业形象暨消费者权益。
二、依「个别旅客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8点规定:「因可归责於业者之事由致无法履行订房契约者,旅客得请求约定房价总金额一倍计算之损害赔偿;其因业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请求约定房价总金额三倍计算之损害赔偿。」,是以,旅宿业接受旅客订房後,如涉上述超卖客房、接受旅客订房後提高房价、未确保旅客抵达时间即将客房转卖他人等情,除民事部分消费者得循司法救济途径向业者请求损害赔偿,主管机关并得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督导业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得处新台币3万元至30万元罚锾并限期改正,再次逾期未改正,得处新台币5万元至50万元罚锾,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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