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台南运河限制水域游憩活动及相关事项,并自公告 日起生效。
发布: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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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台南市政府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5月8日
发文字号:府观风字第1070431403B号
附件:台南市台南运河限制水域游憩活动范围图
主旨:公告本市台南运河限制水域游憩活动及相关事项,并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据:
一、发展观光条例第36条。
二、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
公告事项:
一、限制事项:
(一)於本市台南运河水域,从事所有水域游憩活动,应先向水域游憩活动主管机关专案申请同意後,始得为之。
(二)限制范围:台南运河全部水域(安平区安亿桥以西至南区乐利桥以北),其座标如下(参附图ABCD,4点范围内水域):A(120°09'49.48733",22°59'54.18576"),
B(120°09'49.38735",22°59'52.38577"),
C(120°10'53.68763",22°58'58.18558"),
D(120°10'55.68762",22°58'58.08557")。
(三)上述限制事项,除紧急救难外,於执行公务、比赛、竞技、训练、专案活动等所必需,得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水域游憩活动主管机关核准後,得限时、限区域、限人暂时开放水域游憩活动;如涉及其他机关权责范围者,并应取得各该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四)水域游憩活动主管机关得依水域安全与特殊情况,对所限制水域游憩活动之种类、范围、时间、行为予以适度修正。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之限制事项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0条第1项规定,处行为人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其行为具营利性质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