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住宿场所过渡期将届,市府观光旅游局积极辅导
发布:2023-02-13
762
讯息内容
因应发展观光条例订有特定对象住宿场所10年内需申办旅馆登记之过渡期将届,台南市政府团队为保障住客安全与权益,日前由观光旅游局会同都市发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针对辖内设有香客大楼之寺庙召开辅导会议,鼓励寺庙合法申设旅馆。
台南市长黄伟哲表示,合法纳管、申设对住客及宗教团体双方都有益处,市府团队也会积极配合辅导与协助。有意愿持续经营且有营利事实之宗教香客大楼(住宿设施),因面临之土地管制、建物使用执照(B4旅馆类)及信徒共识等问题,皆需时间办理,请业者加快脚步进行相关申设程序。有意愿以旅馆营运之寺庙须於过渡缓冲期前取得旅馆业登记,期限届满後倘无法取得旅馆业登记,宜退场或转营其他适法行业。
经查发展观光条例第70-2条规定:「於本条例中华民国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营利为目的且供特定对象住宿之场所而有营利之事实者,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旅馆业登记、领取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始得继续营业。」,即特定对象住宿场所得按既有型态经营,惟须於10年(104年2月4日到114年2月3日)过渡期届满前,取得旅馆业登记证始得继续经营。
台南市政府重视住客安全与权益保障,且市府团队自发展观光条例104年修法後,持续辅导相关业者合法纳管,考量台南市宗教鼎盛,部分庙宇设有香客大楼,结合宗教文化底蕴来发展观光产业,绝对有正面加值效果!前已於107年举办「台南市特定对象住宿业者辅导说明会」,近日因10年缓冲期将届,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再次邀请目前已知有收费或有意愿申请设立之宗教团体与都市发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共同召开会议,以了解本市登记有案之宗教团体申请旅馆业登记的意愿、申请进度、困难处,以及给予相关业务辅导与说明。
台南市观光旅游局表示,特定住宿对象场所如经评估无意愿或无法符合旅馆相关规定,过渡缓冲期限届满後,必须停止经营住宿业务,转型其他适法的经营项目,避免因未取得旅馆业登记仍持续经营或刊登营业广告讯息等违反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之情事而遭受处罚。另过渡缓冲期限届满後将结束营业者,须一并注意消费者保护事项,应在适当期间内公告讯息、配合下架广告及网路订房等,避免消费纠纷。
台南市长黄伟哲表示,合法纳管、申设对住客及宗教团体双方都有益处,市府团队也会积极配合辅导与协助。有意愿持续经营且有营利事实之宗教香客大楼(住宿设施),因面临之土地管制、建物使用执照(B4旅馆类)及信徒共识等问题,皆需时间办理,请业者加快脚步进行相关申设程序。有意愿以旅馆营运之寺庙须於过渡缓冲期前取得旅馆业登记,期限届满後倘无法取得旅馆业登记,宜退场或转营其他适法行业。
经查发展观光条例第70-2条规定:「於本条例中华民国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营利为目的且供特定对象住宿之场所而有营利之事实者,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旅馆业登记、领取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始得继续营业。」,即特定对象住宿场所得按既有型态经营,惟须於10年(104年2月4日到114年2月3日)过渡期届满前,取得旅馆业登记证始得继续经营。
台南市政府重视住客安全与权益保障,且市府团队自发展观光条例104年修法後,持续辅导相关业者合法纳管,考量台南市宗教鼎盛,部分庙宇设有香客大楼,结合宗教文化底蕴来发展观光产业,绝对有正面加值效果!前已於107年举办「台南市特定对象住宿业者辅导说明会」,近日因10年缓冲期将届,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再次邀请目前已知有收费或有意愿申请设立之宗教团体与都市发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共同召开会议,以了解本市登记有案之宗教团体申请旅馆业登记的意愿、申请进度、困难处,以及给予相关业务辅导与说明。
台南市观光旅游局表示,特定住宿对象场所如经评估无意愿或无法符合旅馆相关规定,过渡缓冲期限届满後,必须停止经营住宿业务,转型其他适法的经营项目,避免因未取得旅馆业登记仍持续经营或刊登营业广告讯息等违反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之情事而遭受处罚。另过渡缓冲期限届满後将结束营业者,须一并注意消费者保护事项,应在适当期间内公告讯息、配合下架广告及网路订房等,避免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