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
发布: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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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内容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114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
114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
作业规定
一、计画目的:为推广台南休闲旅游,鼓励台南市籍民众於本地出游,计画推出「114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期推动本地观光产业发展,带动本地旅游市场新商机。二、主办单位: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三、补助期间:114年3月3日早上9时开始接受申请,最晚需於114年10月31日完成游程。机关得视预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请。
四、补助对象:国内合法设立之旅行业者
五、补助项目及额度:
(一)游程规划国道三号以西每一处景点,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景点走访交通费100元;国道三号以东每一处景点,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景点走访交通费150元。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上限300元。景点以「台南旅游网」罗列为原则。
(二)於台南市国道三号以东之旅馆住宿,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住宿费200元。
(三)游程运用台南观光双层巴士(包车或一般路线均可),每团每名身分符合者补助双层巴士车资150元。
六、本案行程审查标准:
(一)不论申请人数多少,需全团行动始符合补助要件。
(二)出团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需於114年10月31日完成游程。
(三)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内合法取得执照或登记之观光旅馆、旅馆、民宿,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四)每团人数至少15人(总出团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以新台币10万元为上限。
(五)业者所提行程应於出团日至少5个工作天前经本局审核(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如附件一),通过後将核发核准代码以为日後请款核销使用,如受理申请额度已达上限时,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请。
(六)业者应依核准之行程内容及人数确实执行,如需调整务必於出团日3日前向机关告知。
(七)旅行社支付折价後团费与本局支付之补助款,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报缴营业税。
七、请款核销与作业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於各团体行程完竣次日起15个工作天内检附下列文件,以亲送或挂号邮寄方式至本局进行审核(寄送地址:台南市安平区永华路二段6号10楼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 旅游服务科),并依受理日期为审查先後顺序;资料无缺漏及错误後始得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二)申请本计画拨付所需检附之文件(以下所有资料均需盖受补助单位之大小章)如下:
1.补助款拨付申请表暨领据(附件二)。
2.实际出团行程表(须附上各补助项目之团体照片为佐证资料)。
3.旅行团责任保险证明书(需经保险公司核章)、保险名单(含姓名、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
4.本市旅宿业者认可核章之旅客名单(含旅客身分证字号)。
5.租用车辆行照影本、驾驶员执照影本。
6.经费收支明细表(附件三)。
7.交通费、门票费、住宿费及各项消费等支用单据影本,支用单据正本请受补助单位妥善保管,以供机关查核。
8.景点网站页面与全团体合照。
9.实际出团台南市籍民众相关证明(如身分证影本等足资证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资料或相关证明)。
10.切结书(附件四)。
11.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户名需与领据签收者完全相符)。
12.向旅客宣传本计画之佐证照片(如:制作本计画之手举牌、图卡、传单、文宣品等)。
(三)申请未依规定程序或未检附应备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经审查如需补正或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补助,迳予驳回补助申请。
(四)逾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以邮戳为凭),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项(如经审查需补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请者,视为以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最终补正资料寄达本局时间为114年11月30日前或通知翌日起算15个工作天者(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计画同一案件同一项目向两个以上机关申请经费者,不予补助;同一案件如同时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奖)补助者,得予补助,惟应於结案核销时明列於经费收支明细表(详附件三)。
(六)机关受理申请补助案件後,登录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CGSS),并透过该系统查询补助案件有无向其他机关申请重复(奖)补助项目、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及审查与计画无关或不符规定项目,作为核定及拨款补助之参据。
(七)本局保有活动最终修改、变更、解释之权利。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本案所需之各项原始凭证,依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时得请申请单位提供说明并建立控管机制,申请单位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之,如发现造假、不实情事,应追回补助款;如发现申请补助之机关团体未依规定妥善保存各项原始凭证,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将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之机关团体酌减嗣後(奖)补助款或停止(奖)补助款或停止(奖)补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请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机关得不予补助;已核定或核拨补助者,得撤销或废止之,并得视情节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返还各该补助之全部或一部:
1.以诈欺、贿赂、胁迫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获得补助。
2.申请文件、资料隐匿或虚伪不实。
3.申请项目已依其他法令规定获相同性质之奖励、补助或补贴。
4.规避、妨碍或拒绝机关派员查核补助之执行情形。
✽有上述第(一)、(二)点所定情事之一者,机关得对该申请单位停止提供机关之各项奖(补)助三年。
(三)本计画若有未尽事宜,得准用「台南市政府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对民间团体补助作业规范」之规定。
九、备注
(一)申请人填妥「行程审核暨出团申请表」(附件一)後,於出团日5个工作天前寄件办理申请程序:
▶ 电子信箱:tcgtb7829@gmail.com
▶ 主旨(范例):○○旅行社第○梯次—114年台南市民旅游补助计画
(二)收件成功後会回信告知,表示申请程序完成;俟审核程序完成後,会再另外回信告知审核结果。
(三)审核通过後,申请人应於出团前提供旅客团体保险名单至机关备查。
(四)本方案实施期限至114年10月31日或额满为止,机关保有活动相关解释、变更及终止之权利。
本案联络窗口:(06)2991111 #7829 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