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资料使用须知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数位资料使用须知
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广观光旅游,行销市政建设成果及促进资料之活化应用,提供无偿、非专属授权使用本局数位资料(以下简称本局资料)之申请,惟相关智慧财产权均由本局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为明确告知并管理使用本局资料有效使用范畴,特订定本须知。
相关事项说明
一. 本须知之适用范围不含「台南旅游网图库管理系统」.
二. 本局资料之使用,除下列资料或符合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外,应向本局申请,并获同意後始得为之。
(一)描述活动、景点、食宿及交通等文字之语文着作。
(二)导览地图等活动文宣之语文或美术着作。
三. 本局资料之使用方式
(一)禁止以重制、改作或其他方法改变本局资料(含影音、图片及文字)之内容、形式或名目。
(二)使用应向本局申请之资料,应依申请时填写之内容为使用,且除经本局同意外,不得单独将本局资料用於商业营利目的。
(三)使用本局资料时须注明出处〈如资料来源: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且不论是营利或非营利之目的,均不得损及台南市政府之形象。
(四)本局资料内容仅供参考,资料使用人不得以本局资料所提供之资讯,主张任何权利及作为任何法律上求偿或诉讼之依据。
(五)申请人应随时注意本局资料内容更新并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四. 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法使用本局资料,致本局或第三人权益受损者,申请人及资料使用人应负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
(二)授权期间本局有权随时稽查申请人使用资料状况,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即终止授权,申请人不得异议。
1.提供不实申请资料。
2.申请人具违法行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发生者。
3.未经授权使用,依着作权法办理。
五. 本须知之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依民法、着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并得随时修正。
二. 本局资料之使用,除下列资料或符合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外,应向本局申请,并获同意後始得为之。
(一)描述活动、景点、食宿及交通等文字之语文着作。
(二)导览地图等活动文宣之语文或美术着作。
三. 本局资料之使用方式
(一)禁止以重制、改作或其他方法改变本局资料(含影音、图片及文字)之内容、形式或名目。
(二)使用应向本局申请之资料,应依申请时填写之内容为使用,且除经本局同意外,不得单独将本局资料用於商业营利目的。
(三)使用本局资料时须注明出处〈如资料来源:台南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且不论是营利或非营利之目的,均不得损及台南市政府之形象。
(四)本局资料内容仅供参考,资料使用人不得以本局资料所提供之资讯,主张任何权利及作为任何法律上求偿或诉讼之依据。
(五)申请人应随时注意本局资料内容更新并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四. 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法使用本局资料,致本局或第三人权益受损者,申请人及资料使用人应负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
(二)授权期间本局有权随时稽查申请人使用资料状况,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即终止授权,申请人不得异议。
1.提供不实申请资料。
2.申请人具违法行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发生者。
3.未经授权使用,依着作权法办理。
五. 本须知之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依民法、着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并得随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