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數位資料使用須知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觀光旅遊,行銷市政建設成果及促進資料之活化應用,提供無償、非專屬授權使用本局數位資料(以下簡稱本局資料)之申請,惟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局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為明確告知並管理使用本局資料有效使用範疇,特訂定本須知。
相關事項說明
一. 本須知之適用範圍不含「台南旅遊網圖庫管理系統」.
二. 本局資料之使用,除下列資料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外,應向本局申請,並獲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描述活動、景點、食宿及交通等文字之語文著作。
(二)導覽地圖等活動文宣之語文或美術著作。
三. 本局資料之使用方式
(一)禁止以重製、改作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使用應向本局申請之資料,應依申請時填寫之內容為使用,且除經本局同意外,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且不論是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均不得損及臺南市政府之形象。
(四)本局資料內容僅供參考,資料使用人不得以本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非法使用本局資料,致本局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及資料使用人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費用。
(二)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2.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3.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五. 本須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並得隨時修正。
二. 本局資料之使用,除下列資料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外,應向本局申請,並獲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描述活動、景點、食宿及交通等文字之語文著作。
(二)導覽地圖等活動文宣之語文或美術著作。
三. 本局資料之使用方式
(一)禁止以重製、改作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使用應向本局申請之資料,應依申請時填寫之內容為使用,且除經本局同意外,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且不論是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均不得損及臺南市政府之形象。
(四)本局資料內容僅供參考,資料使用人不得以本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非法使用本局資料,致本局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及資料使用人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費用。
(二)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2.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3.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五. 本須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並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