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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觀旅局報載民宿回應稿

發佈: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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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據報載台南城區民宿全非法,惟民宿為坊間之統稱,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業已規範旅宿產業範疇,明確區分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分別定義其意涵,且因應不同住宿型態而有不同法令規範之區分。針對城區違規旅宿業,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每年安排定期及不定期稽查;除了每年針對本市列管之合法及違規旅宿業定期稽查外,並針對有重大公安疑慮之檢舉案進行不定期之稽查,若稽查有具體事證且陳述無理由者,即依規法裁罰之;截止今年10月底,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於城區共稽查117家次,並裁罰15家次。 近年來住宿體驗風潮盛行,加上老房子改建,由業者自行利用提供旅客住宿,根據目前法規規定,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及住宅區可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及「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申請作為旅館使用,若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則可設置民宿。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除了輔導未合法業者合法申請外,並加強宣導旅客應選擇領有旅宿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之業者,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有鑑於目前旅客住宿選擇多元化之新趨勢,本局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觀光地區指定之規劃作業,預計將本市中西區及安平區劃定為觀光地區後,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查,如獲中央審查通過,可將本市觀光核心地區(中西區及安平區)以觀光管理策略進行積極管理,提升觀光產業服務水準及觀光地區環境品質,亦可將觀光相關產業(包含旅宿業)予以適當之輔導設立及協助品質提升,以積極管理方式納管目前未合法申請設置之旅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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