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選合法旅行業者,出遊安心有保障
發佈: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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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近日有民眾至台南旅遊因受遊覽車業者招攬,將團體行程交予該業者承作,事後卻因故未能出團,導致民眾認為權益受損之事件,台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與台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立場呼籲,民眾參加團體出遊須洽合法旅行社業者辦理,權益才有保障。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復按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係屬旅行業專屬業務,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同條例第32條第2項訂有明文,亦即非旅行業,無論是否領有導遊執業證均不得以兼具導遊及計程車等租賃車駕駛之身分自行招攬觀光旅客,提供包車安排旅遊服務。
台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表示:遊覽車業者即使具租賃車業者身份,如不具旅行業執照,仍不得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設計旅程及提供旅遊諮詢服務。未領取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也將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遊局提醒民眾,規劃團體出遊時,可至「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旅行業者及旅行團參考售價,或洽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詢問參與公會會員之旅行社;更要注意業者在收取任何費用時,必須參考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訂立旅遊定型化契約,如此才能在發生糾紛事端時,獲得完善的事後處置。
交通部觀光局「消保事項專區」: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08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消費者專區」:
http://www.travel.org.tw/consumer1.aspx?item_id=4&class_db_id=5&t=1
台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http://tata-tnn.org.tw/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復按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係屬旅行業專屬業務,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同條例第32條第2項訂有明文,亦即非旅行業,無論是否領有導遊執業證均不得以兼具導遊及計程車等租賃車駕駛之身分自行招攬觀光旅客,提供包車安排旅遊服務。
台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表示:遊覽車業者即使具租賃車業者身份,如不具旅行業執照,仍不得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設計旅程及提供旅遊諮詢服務。未領取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也將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遊局提醒民眾,規劃團體出遊時,可至「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旅行業者及旅行團參考售價,或洽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詢問參與公會會員之旅行社;更要注意業者在收取任何費用時,必須參考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訂立旅遊定型化契約,如此才能在發生糾紛事端時,獲得完善的事後處置。
交通部觀光局「消保事項專區」: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108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消費者專區」:
http://www.travel.org.tw/consumer1.aspx?item_id=4&class_db_id=5&t=1
台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http://tata-tnn.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