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旅宿業者應遵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俾維護旅宿業形象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佈: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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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請各旅宿業者應遵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俾維護旅宿業形象暨保障消費者權益。
轉知交通部觀光局來函(詳如附件1)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6 年9 月11日院臺消保字第1060187752號函及交通部106年9月14日交路字第1060028957號函辦理。
二、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於106年8月間,檢視國內旅宿業者登載於國際訂房平臺之訂房政策,並就「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房價總金額」及「解約後飯店可否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兩項進行調查,發現多數「優惠專案(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係配套「不可解約退款」政策,未符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訂房規範)」之規定。(詳參消基會106年9月8日新聞稿如附件2)
三、上述「優惠專案(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配套「不可解約退款」政策,考量消費者享有之房價折扣比率與因此承擔之風險(解約即損失已付之房價總金額)並不相當,且訂房平臺資訊揭露方式是否足以讓消費者瞭解對其權益之影響仍有疑慮,故交通部106年1月24日公告修正施行之訂房規範並未納為解約處理方式之一,而係配套「3日內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或「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等較能兼顧消費者與業者雙方權益之解約處理方式。
四、貴業登載於訂房平臺之訂房政策,如較訂房規範對消費者更為不利,該部分訂房政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應屬無效,除民事部分消費者得循司法救濟途徑向業者請求退還溢收之款項,主管機關並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督導業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再次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5萬元至5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
五、另訂房平臺訂房(付款)方式採「信用卡預先授權」者,如未明確約定授權金額僅限於定金(部分房價),依交通部觀光局106年7月21日函頒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及第7條意旨,將視為係「預收房價總金額之信用卡扣款授權」,並應配套「3日內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或「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之解約處理方式,請明確告知消費者上述法律效果,以維消費者權益。
節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規定
有關旅客解約之規定如下:
(一)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2、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3、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4、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5、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6、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7、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二)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1)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2)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3)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2、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1)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2)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其他「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詳如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