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運河追憶之旅,老照片募集活動開跑 總獎金150,000元!
發佈:2017-10-12
7801
訊息內容
現今的臺南五期重劃區,古早時期是一片汪洋的台江內海,安平區一帶從當年的漁村、成為重要商漁港以及近代海埔新生地,為了銜接這片新生的區域,發展為現代城市的生活機能,開始進行大規模造橋鋪路的工程,因此運河不再具備航運功能。雖然功能不同以往但仍是城市中重要的景觀,持續陪伴著臺南府城的變化。
近年,隨著臺南觀光蓬勃發展,安平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光熱點,而充滿歷史味道的臺南運河也逐漸蛻變為重要旅遊動線。臺南市政府近年來努力推動運河觀光,從改善運河水質、增加運河周邊景觀步道、公園造景。今年底以前,觀光旅遊局更將加入遊河的觀光船元素,帶大家用不同的視角看美麗且充滿故事的安平運河,賦予臺南運河不同觀光風貌。
觀光旅遊局表示,沿著臺南運河緩行,可想像著前人在這片水路交錯的土地上生活的情景;雖然周邊景觀時至今日已物換星移,卻因為她一直都在,懷抱著新生的土地,可連結起近百年來的記憶。相信未來透過乘船聽故事,以圖像今昔對照,從船上的視角想像臺南豐富的人文、歷史,令旅人感受歲月年華的轉變,能讓這條運河更顯充沛的生命力。
為此,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特別舉辦此次「臺南運河憶古今」-老照片募集活動,歡迎外地遊客、在地居民於今(106)年12月20日前踴躍提供曾於臺南運河不同階段中所留下的歷史人文風情及水路沿線景觀照片,並附上約200個字的老照片圖文故事說明,入選照片每張將可獲新台幣3000元獎金。整體募集成果將由觀光旅遊局透過文宣製作或展覽等方式,與大家共同尋回逾90歲運河的老記憶,讓臺南運河的觀光旅遊更可展現在地文化的深度。
「活動名稱」:臺南運河憶古今-老照片募集
「照片募集期間」: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
「照片主題」:安平運河所經過之沿岸風貌、橋梁及其他相關設施具有歷史人文或故事性等。
「照片年代」:如西元1903年前古運河時期、西元1926年今運河竣工後(如:載客之公共汽船、漁船進出等)、西元1980年代為發展五期重劃區陸續所興建之橋梁竣工前後年代等。
「活動獎金」:經評審選出50張照片,每張入選照片可獲得新台幣3000元,每位參加者最多可入選五張,個人最高可獲得新台幣1萬5千元。
更多詳細活動辦法及相關規範請至台南旅遊網:https://www.twtainan.net/或「台南旅遊」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traveltainan查詢,或電洽06-6353226 潘先生 (平日)。
本活動辦法修改歷程:106年11月14日修訂第十條活動規範第2點之(2)及新增第2點之(3),並刪除同條第4點及第6點。
近年,隨著臺南觀光蓬勃發展,安平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光熱點,而充滿歷史味道的臺南運河也逐漸蛻變為重要旅遊動線。臺南市政府近年來努力推動運河觀光,從改善運河水質、增加運河周邊景觀步道、公園造景。今年底以前,觀光旅遊局更將加入遊河的觀光船元素,帶大家用不同的視角看美麗且充滿故事的安平運河,賦予臺南運河不同觀光風貌。
觀光旅遊局表示,沿著臺南運河緩行,可想像著前人在這片水路交錯的土地上生活的情景;雖然周邊景觀時至今日已物換星移,卻因為她一直都在,懷抱著新生的土地,可連結起近百年來的記憶。相信未來透過乘船聽故事,以圖像今昔對照,從船上的視角想像臺南豐富的人文、歷史,令旅人感受歲月年華的轉變,能讓這條運河更顯充沛的生命力。
為此,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特別舉辦此次「臺南運河憶古今」-老照片募集活動,歡迎外地遊客、在地居民於今(106)年12月20日前踴躍提供曾於臺南運河不同階段中所留下的歷史人文風情及水路沿線景觀照片,並附上約200個字的老照片圖文故事說明,入選照片每張將可獲新台幣3000元獎金。整體募集成果將由觀光旅遊局透過文宣製作或展覽等方式,與大家共同尋回逾90歲運河的老記憶,讓臺南運河的觀光旅遊更可展現在地文化的深度。
「活動名稱」:臺南運河憶古今-老照片募集
「照片募集期間」: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
「照片主題」:安平運河所經過之沿岸風貌、橋梁及其他相關設施具有歷史人文或故事性等。
「照片年代」:如西元1903年前古運河時期、西元1926年今運河竣工後(如:載客之公共汽船、漁船進出等)、西元1980年代為發展五期重劃區陸續所興建之橋梁竣工前後年代等。
「活動獎金」:經評審選出50張照片,每張入選照片可獲得新台幣3000元,每位參加者最多可入選五張,個人最高可獲得新台幣1萬5千元。
更多詳細活動辦法及相關規範請至台南旅遊網:https://www.twtainan.net/或「台南旅遊」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traveltainan查詢,或電洽06-6353226 潘先生 (平日)。
本活動辦法修改歷程:106年11月14日修訂第十條活動規範第2點之(2)及新增第2點之(3),並刪除同條第4點及第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