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旅宿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旅客個資安全
發佈: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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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旅宿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旅客個資安全
近期本府接獲民眾反映於本市住宿後,遭旅宿業者將其個資外流給其他業者,
爰此,本府加強宣導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存旅客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若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請貴業確實依上開規定妥善保存、處理及使用住宿旅客之個人資料,以保障消費者個資安全及維護消費權益。
爰此,本府加強宣導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存旅客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若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請貴業確實依上開規定妥善保存、處理及使用住宿旅客之個人資料,以保障消費者個資安全及維護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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