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應遵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俾維護旅宿業形象暨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佈: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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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轉知交通部觀光局來函(節錄):
一、據媒體報載,本(107)年4月4日至4月8日清明連假期間,有旅宿業者疑涉超賣客房、接受旅客訂房後提高房價、未確保旅客抵達時間即將客房轉賣他人等情,致影響旅宿業形象暨消費者權益。
二、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是以,旅宿業接受旅客訂房後,如涉上述超賣客房、接受旅客訂房後提高房價、未確保旅客抵達時間即將客房轉賣他人等情,除民事部分消費者得循司法救濟途徑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並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督導業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再次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5萬元至5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
一、據媒體報載,本(107)年4月4日至4月8日清明連假期間,有旅宿業者疑涉超賣客房、接受旅客訂房後提高房價、未確保旅客抵達時間即將客房轉賣他人等情,致影響旅宿業形象暨消費者權益。
二、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是以,旅宿業接受旅客訂房後,如涉上述超賣客房、接受旅客訂房後提高房價、未確保旅客抵達時間即將客房轉賣他人等情,除民事部分消費者得循司法救濟途徑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並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督導業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再次逾期未改正,得處新臺幣5萬元至5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