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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發佈: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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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業經本局於107年5月28日以南市觀業字第1070530874A號令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7年5月3日第175次局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各乙份。



[截錄]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第二點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補助。但三年內(包括三年)曾獲本局品質提升補助者,不予補助。
(一)提昇硬體設施者,為本市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達五年以上(包括五年)之旅館業。
(二)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者,為民國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旅館業,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4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點 補助經費與用途範圍:
業者申請補助時應符合以下所列項目及金額,並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項目經費不得重覆申請相關補助:
(一)補助項目:
1.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客房及相關提昇硬體品質之設施。
2.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公告指定之評估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二)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檢據向本局申請補助,每一業者每案補助金額依所附憑證核實補助,並以新臺幣九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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