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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具人文歷史風貌區域得設民宿認定基準

發佈: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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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106年11月14日交通部觀光局修訂民宿管理辦法,增列「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配合此民宿管理辦法之修正,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即日起只要位於上開區域且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與使用管理、消防安檢及民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均可合法設置民宿。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王時思表示,隨著現代旅遊型態不斷轉型,越來越多旅遊者轉向深度旅遊方式,交通部觀光局此次修法符合這樣的市場趨勢,將更有利於進入當地居民生活的深度旅遊客層,對臺南來說更符合民宿代表在地人文風情的旅遊動機。

隨著「臺南雙城觀光地區」指定案通過,臺南雙城觀光地區成為全國第一個法定公告觀光地區後,合法納管民宿產業有助於推升臺南市具在地文化歷史特色之民宿產業發展。而臺南市政府配合去年底民宿管理辦法修正增訂得設民宿之地區增加「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後,市府也召集府內相關局處召開跨局處研商會議,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之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 本府文化局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劃定公告之歷史街區。目前文化局已公告之歷史街區包含府城歷史街區及鹽水歷史街區。另預計6月即將公告新化歷史街區,未來歷史街區範圍將隨文化局劃定公告者一併適用。

(二) 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載明得設置民宿者。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提醒大家,民宿經營係採登記制度,經營者應先辦理民宿設立登記,取得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後才可合法經營。民眾若有意在本市經營民宿或對民宿登記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向本局觀光事業科洽詢(電話:06-6350192)或上臺南市政府觀光行政網(https://admin.twtainan.net/)\業者申辦\旅館民宿查詢。另本局於每週二10:00~16:00於永華市政中心1樓市民服務中心設有民宿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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