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住宿場所過渡期將屆,市府觀光旅遊局積極輔導
發佈: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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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發展觀光條例訂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10年內需申辦旅館登記之過渡期將屆,臺南市政府團隊為保障住客安全與權益,日前由觀光旅遊局會同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針對轄內設有香客大樓之寺廟召開輔導會議,鼓勵寺廟合法申設旅館。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合法納管、申設對住客及宗教團體雙方都有益處,市府團隊也會積極配合輔導與協助。有意願持續經營且有營利事實之宗教香客大樓(住宿設施),因面臨之土地管制、建物使用執照(B4旅館類)及信徒共識等問題,皆需時間辦理,請業者加快腳步進行相關申設程序。有意願以旅館營運之寺廟須於過渡緩衝期前取得旅館業登記,期限屆滿後倘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宜退場或轉營其他適法行業。
經查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即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得按既有型態經營,惟須於10年(104年2月4日到114年2月3日)過渡期屆滿前,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繼續經營。
臺南市政府重視住客安全與權益保障,且市府團隊自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法後,持續輔導相關業者合法納管,考量臺南市宗教鼎盛,部分廟宇設有香客大樓,結合宗教文化底蘊來發展觀光產業,絕對有正面加值效果!前已於107年舉辦「臺南市特定對象住宿業者輔導說明會」,近日因10年緩衝期將屆,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再次邀請目前已知有收費或有意願申請設立之宗教團體與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共同召開會議,以了解本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申請旅館業登記的意願、申請進度、困難處,以及給予相關業務輔導與說明。
臺南市觀光旅遊局表示,特定住宿對象場所如經評估無意願或無法符合旅館相關規定,過渡緩衝期限屆滿後,必須停止經營住宿業務,轉型其他適法的經營項目,避免因未取得旅館業登記仍持續經營或刊登營業廣告訊息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情事而遭受處罰。另過渡緩衝期限屆滿後將結束營業者,須一併注意消費者保護事項,應在適當期間內公告訊息、配合下架廣告及網路訂房等,避免消費糾紛。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合法納管、申設對住客及宗教團體雙方都有益處,市府團隊也會積極配合輔導與協助。有意願持續經營且有營利事實之宗教香客大樓(住宿設施),因面臨之土地管制、建物使用執照(B4旅館類)及信徒共識等問題,皆需時間辦理,請業者加快腳步進行相關申設程序。有意願以旅館營運之寺廟須於過渡緩衝期前取得旅館業登記,期限屆滿後倘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宜退場或轉營其他適法行業。
經查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即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得按既有型態經營,惟須於10年(104年2月4日到114年2月3日)過渡期屆滿前,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繼續經營。
臺南市政府重視住客安全與權益保障,且市府團隊自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法後,持續輔導相關業者合法納管,考量臺南市宗教鼎盛,部分廟宇設有香客大樓,結合宗教文化底蘊來發展觀光產業,絕對有正面加值效果!前已於107年舉辦「臺南市特定對象住宿業者輔導說明會」,近日因10年緩衝期將屆,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再次邀請目前已知有收費或有意願申請設立之宗教團體與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及民政局共同召開會議,以了解本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申請旅館業登記的意願、申請進度、困難處,以及給予相關業務輔導與說明。
臺南市觀光旅遊局表示,特定住宿對象場所如經評估無意願或無法符合旅館相關規定,過渡緩衝期限屆滿後,必須停止經營住宿業務,轉型其他適法的經營項目,避免因未取得旅館業登記仍持續經營或刊登營業廣告訊息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情事而遭受處罰。另過渡緩衝期限屆滿後將結束營業者,須一併注意消費者保護事項,應在適當期間內公告訊息、配合下架廣告及網路訂房等,避免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