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南市推廣農業旅遊元件獎勵計畫
發佈: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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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112年臺南市推廣農業旅遊元件獎勵計畫
作業規定
作業規定
- 計畫目的:為獎勵旅遊業者與休閒農業產業合作,開發出各種吸睛的休閒農業旅遊套裝行程,有效送客並持續吸引旅客至臺南觀光旅遊,促成在地休閒農業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計畫期間:出團期間為即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之團體行程,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 補助對象:申請本案者應為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其規劃之專案行程應先經本局審查後始符合本案補助。
- 補助項目及額度:
- 行程至少需住宿臺南合法旅宿一晚以上(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公告名單)。
- 遊程60%以上據點屬臺南市轄內之休閒農業旅遊業者(名單正面表列如附件五):
- 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 輔導在案之田媽媽。
- 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心、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及漁產直販所。
- 農業主題(茶、米、花卉、水果、蔬菜、咖啡、可可、雜糧、蜜蜂、香藥染草、特用作物、林木、竹林、漁撈養殖、娛樂漁業、禽、畜,共17類)特色旅遊之業者。
- 經水保局農村體驗評鑑通過之農村社區組織、團體或業者。
- 農委會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
- 臺南市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會員。
- 獎勵金額:補助800元/人之遊程費用。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 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 本案需至少住宿臺南一晚始符合補助要件。
- 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 除上列事項外,各項作業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各項規定。
- 業者所提行程須於出團前經本局收件順序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受理單位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 規劃之專案行程經本局審查確定遊程60%以上據點符合申請條件。農遊比例計算方式:一日行程最多10個元件(含餐食及住宿),且到達臺南第一個景點起算第一個元件,離開臺南最後一個景點止為最後一個元件,在臺南之農遊元件需佔臺南總旅遊元件之60%,休閒農業旅遊據點請參考附件五,後續於遊程結束後向本局申請獎勵。
- 申請方式以電子信箱受理出團申請,惟每封申請電子信件須由同一旅行社申請,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不得以同一封信件提出多個受補助單位,受理至經費用罄為止
- 業者所提攬客形式得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於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
- 業者應依核准行程內容、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本局報備。
- 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 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 各團應於行程完竣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收件至112年12月21日下午5時止,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 申請本計畫撥付文件:
-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 行程表(須附上休閒農業旅遊據點團體照片為佐證資料)
- 旅行團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 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 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駕駛駕照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
- 收支清單(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 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消費等支用單據影本,須蓋受獎助單位大小章(支用單據請受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 切結書(附件四)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7個日曆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 每團最低人數15人;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 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 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補助之參據。
- 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本局得拒絕該旅行社後續出團之申請。
- 本局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 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勵;已核定或核撥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 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 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 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 備註:
- 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請傳送到下列信箱辦理申請程序。電子信箱:tainan8103@gmail.com。
- 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 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 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2年12月20日前或額滿為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分機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