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114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
作業規定
一、計畫目的:為推廣臺南休閒旅遊,鼓勵臺南市籍民眾於本地出遊,計畫推出「114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期推動本地觀光產業發展,帶動本地旅遊市場新商機。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114年3月3日早上9時開始接受申請,最晚需於114年10月31日完成遊程。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國內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遊程規劃國道三號以西每一處景點,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景點走訪交通費100元;國道三號以東每一處景點,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景點走訪交通費150元。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上限300元。景點以「
臺南旅遊網」羅列為原則。
(二)於臺南市國道三號以東之旅館住宿,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住宿費200元。
(三)遊程運用臺南觀光雙層巴士(包車或一般路線均可),每團每名身分符合者補助雙層巴士車資150元。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一)不論申請人數多少,需全團行動始符合補助要件。
(二)出團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需於114年10月31日完成遊程。
(三)住宿需安排於本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四)每團人數至少15人(總出團人數,不含司機及導遊),每家旅行社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五)業者所提行程應於出團日至少5個工作天前經本局審核(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如附件一),通過後將核發核准代碼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如受理申請額度已達上限時,本案即停止受理申請。
(六)業者應依核准之行程內容及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務必於出團日3日前向機關告知。
(七)旅行社支付折價後團費與本局支付之補助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七、請款核銷與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各團體行程完竣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至本局進行審核(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撥付所需檢附之文件(以下所有資料均需蓋受補助單位之大小章)如下:
1.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暨領據(附件二)。
2.實際出團行程表(須附上各補助項目之團體照片為佐證資料)。
3.旅行團責任保險證明書(需經保險公司核章)、保險名單(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4.本市旅宿業者認可核章之旅客名單(含旅客身分證字號)。
5.租用車輛行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
6.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7.交通費、門票費、住宿費及各項消費等支用單據影本,支用單據正本請受補助單位妥善保管,以供機關查核。
8.景點網站頁面與全團體合照。
9.實際出團臺南市籍民眾相關證明(如身分證影本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相關證明)。
10.切結書(附件四)。
11.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需與領據簽收者完全相符)。
12.向旅客宣傳本計畫之佐證照片(如:製作本計畫之手舉牌、圖卡、傳單、文宣品等)。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本局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以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最終補正資料寄達本局時間為114年11月30日前或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計畫同一案件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經費者,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獎)補助者,得予補助,惟應於結案核銷時明列於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三)。
(六)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獎)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補助之參據。
(七)本局保有活動最終修改、變更、解釋之權利。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補助款或停止(獎)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1.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2.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3.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4.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補助之執行情形。
✽有上述第(一)、(二)點所定情事之一者,機關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三)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之規定。
九、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5個工作天前寄件辦理申請程序:
▶ 電子信箱:tcgtb7829@gmail.com
▶ 主旨(範例):○○旅行社第○梯次—114年臺南市民旅遊補助計畫
(二)收件成功後會回信告知,表示申請程序完成;俟審核程序完成後,會再另外回信告知審核結果。
(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出團前提供旅客團體保險名單至機關備查。
(四)本方案實施期限至114年10月31日或額滿為止,機關保有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 #7829 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