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南市吸引國際觀光客旅行業獎勵計畫
發佈: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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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112年臺南市吸引國際觀光客旅行業獎勵計畫
1120601
一、計畫目的: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機關)為因應國境開放,鼓勵非本國籍旅客組成之旅遊團體來臺南旅遊住宿消費,推動臺南觀光產業發展及激發旅遊經濟,提升觀光產業商機,增加國際觀光旅遊之吸引力,特定訂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但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帶國際觀光旅遊團來臺南市旅遊之國內合法旅行業者。
五、補助額度:本計畫獎(補)助額度每團每人新臺幣(以下同)800元;每家旅行社申請獎(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1120601
一、計畫目的: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機關)為因應國境開放,鼓勵非本國籍旅客組成之旅遊團體來臺南旅遊住宿消費,推動臺南觀光產業發展及激發旅遊經濟,提升觀光產業商機,增加國際觀光旅遊之吸引力,特定訂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但機關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申請。
四、補助對象:帶國際觀光旅遊團來臺南市旅遊之國內合法旅行業者。
五、補助額度:本計畫獎(補)助額度每團每人新臺幣(以下同)800元;每家旅行社申請獎(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本案行程審查標準:
(一)參團對象需為非本國籍旅客且人數需達4人(含)以上,不含司機及導遊。
(二)出團日期不分平、假日,最晚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遊程。
(三)行程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三)行程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 至少一晚住宿於臺南市境內合法取得執照或登記之旅宿業者。
- 臺南市景點至少2處,景點以「臺南旅遊網」羅列為原則。申請時應檢附網站頁面。
- 至少1餐(不含早餐)於臺南市合法餐飲業用餐。
- 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四)申請單位應於出團日1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詳附件一: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二:行程表),機關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後,核發核准出團編號以為日後請款核銷使用,申請單位應於機關審核通過後使得出團,提出申請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
(五)業者應依核准之行程內容及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機關報備。
(五)業者應依核准之行程內容及人數確實執行,如需調整,需向機關報備。
七、請款核銷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各團體行程完竣之次日起1個月內(若於11/23-11/30出團之旅行團,請於12/15前寄送申請撥款資料,以利審查作業進行)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機關申請撥款(寄送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旅遊服務科),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資料無缺漏及錯誤後始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二)申請本計畫核銷文件:
(二)申請本計畫核銷文件:
- 撥款申請表(詳附件三)。
- 符合第六點(三)規定之行程證明(格式請參考附件二,需附上旅遊據點團體照片為佐證資料)。
- 旅行團責任保險證明書。
- 外籍旅客名單及搭機證明,須含姓名(英文拼音尤佳)、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等足資證明旅客身份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須蓋申請單位大小章。
- 車輛行照、住宿及餐食消費發票之憑證影本,須蓋申請單位大小章。
- 經費收支明細表(詳附件四)。
- 領據(詳附件五)。
- 切結書(詳附件六)。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單位所提申請,未依本計畫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機關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機關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機關得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機關得拒絕該申請單位後續之申請。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機關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四)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得不予受理。但有前項(如經審查需補正等)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通知翌日起算15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五)預估出團人數與實際出團人數相差逾30%且達兩團者,機關得拒絕該申請單位後續之申請。
(六)本計畫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其他補助計畫(方案)重複申請。
(七)機關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八、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不予獎(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機關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機關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申請案件審查標準與作業程序:
(一)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及撥款補助之參據。
(二)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本案所需之各項原始憑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說明並建立控管機制,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如發現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原始憑證,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之規定。
十一、備註:
十一、備註:
(一)申請人填妥「行程審核暨出團申請表」(附件一)後,於出團日15個工作天前傳送到下列電子信箱辦理申請程序。
電子信箱:linda55559@outlook.com
(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終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窗口:(06)299-1111分機1563 蘇小姐(二)接獲回信後,始完成申請程序,審核結果另行通知。
(三)本方案實施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前或額滿終止,機關保留活動相關解釋、變更及終止之權利。